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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739635725Y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古象东路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7
(2021)陕0426民初2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营销服务部,韩城市卓越鼎力工贸有限公司
永寿县人民法院
2
2021-04-15
(2021)陕0426民初2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张*,韩城市卓越鼎立工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营销服务部
永寿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7
(2017)甘1002民初1886号
合同纠纷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李**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4
2019-07-08
(2019)甘1027民初19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田**,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镇原县人民法院
5
2019-03-1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冯**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9
2023-04-04
(2023)宁0402民初1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927.15元
民事案件
2
2023-12-27
2023-10-31
(2023)甘1002执15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靳**与门*、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22
2022-11-09
(2022)甘0102民初1415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陇运(集团)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6374.1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3-16
2022-11-18
(2022)甘1002民初41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3
2015-11-17
(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40226.34元
民事案件
6
2021-12-11
2021-08-26
(2021)陕01民终117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西安市迅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24
2021-09-08
(2021)甘1002民初3240号
追偿权纠纷
襄汾县晋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强*等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7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4-22
2021-03-01
(2021)甘1025执192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9
2021-01-04
2020-10-26
(2020)甘1025民初136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72.75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30
2020-05-14
(2017)甘1002民初188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庆镇交罚﹝2025﹞76号
2025年7月24日7时00分,镇原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G327线开边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李舒斌驾驶甘M265T8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人。经调查,该车从殷家城载客1人到西安市后每人收取费用150元,营运性质为营运客运车辆,该车批准的线路始点为西峰途径董志、肖金、终点西安,未按照批准规定线路行驶,该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公司为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的性质为营运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现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营运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镇原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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