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汪丁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C1DLFQ6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张家畈镇蔡店河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164号
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长寿花”玉米油是2023年5月份从别人手里转店时一起接受的货物,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只有销售价99.90元/壶。由于当事人没进货单据,不知道进购了多少,买了多少,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局现场查获的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99.8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壶“长寿花”玉米油;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12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199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商行销售的麻辣烫粉丝是2023年2月3日湖北建杰商贸有限公司送货上门的,共进购了2.5公斤(一袋),进货单价15元/公斤,销售价19.6元/公斤,截止3月16日我局检查那天为止还没有销售,麻辣烫粉丝入库后,由该商行再进行分装(约每包50克左右)销售;排骨面A也是湖北建杰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3月3日送货上门的,共购进了8公斤(一袋) ,进货价9元/公斤,销售价15元/公斤,截止3月27日我局检查那天为止还没有销售,排骨面A入库后,由该商行再进行分装(约每包100克左右)销售,所以在分装的外包装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只提供了进货票据,不能提供外包装和合格证。当事人没有在重新分包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未按规定销售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未按规定销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12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