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石港镇大鹏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平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12MA1N2TA540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通州区石港镇渔湾居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6〕274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水产品零售,使用涉案的电子台秤对水产品进行称重用于经营活动结算。执法人员将1kg重的标准砝码放置于涉案台秤上,显示为1.00;按下数字“置零”后,按下“去皮”,按下“单价1”后显示“1.05”,按下“单价2”后显示“1.10”,“单价3”后显示“1.15”,“单价4”后显示“1.20”,“单价5”后显示“1.25”,“单价6”后显示“1.30”,“单价7”后显示“1.00”,该电子计量器具未见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
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对使用上述破坏了准确度的电子台秤销售水产品的情况进行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13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电子秤1台。
13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