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姬万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2588556332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0
2021-08-23
(2021)鲁0682民初5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烟台盈丰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11-04
2014-11-04
(2014)华法民初字第519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广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77.7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4﹞23号
2024年1月16日、17日和29日,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单,举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号主饺脆皮糖糕在配料表中未标注面包糠的复合配料,甄有缘甄鲜水饺营养成分表中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和阔牛真鲜馄饨的汤料包中有虾皮,而在配料表中没有标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对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举报的食品。通过询问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陪同人员姚芳敏,当事人承认公司生产销售过投诉举报的食品。在2024年3月12日,我局再次收到对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一号蒸煎饺(猪肉玉米,净含量1㎏)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9295-2011,已经在2022年3月7日废止,也没有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即食或非即食”。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举报的食品。通过询问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陪同人员姚芳敏,当事人承认公司生产销售过投诉举报的食品。 经查,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4日生产了50件一号主饺脆皮糖糕,每件12公斤,于2023年7月27日将这50件一号主饺脆皮糖糕全部销往了山东莘县,采购价格是37元一件,销售价格是43元一件。一号主饺脆皮糖糕标签标注的配料有小麦粉、生活饮用水、白砂糖、红糖、豆沙、黑芝麻、面包糠、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一号主饺脆皮糖糕中使用的面包糠的执行标准是Q/HCL0001S-2023,面包糠的配料有面粉、酵母、食用盐、饮用水、面包粉改良剂、日落黄、柠檬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一号主饺脆皮糖糕中使用的面包糠只有企业标准,且属于复合配料,所以应该在食品配料表中将复合配料面包糠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出来。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濮阳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资质、委托合同和采购销售记录,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对食品标签的审查责任。货值金额2150元,违法所得300元。 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生产了7件甄有缘甄鲜猪肉大葱水饺(500克),每件20袋,该产品营养成分表的内容是: 项目 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 795千焦 14% 蛋白质 6.0克 12% 脂肪 6.4克 12% 碳水化合物 26.4克 15% 钠 337毫克 22% 于2023年12月8日全部都销售给了山东曹县陈文鸿运冻品大全。成本是51元一件,销售价格是54元一件。你公司提供出了甄有缘甄鲜猪肉大葱水饺(500克)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A.3计算“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见式: NRV% = ×100%,式中: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 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在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6.0克,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为60g,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为NRV% = ×100%=10%,而营养成分表上标注了12%;脂肪6.4克,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60g,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为NRV% = ×100%=11%,而营养成分表上标注了12%;碳水化合物26.4克,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为300g,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为NRV% = ×100%=9%,而营养成分表上标注了15%;钠337毫克,钠营养素参考值为2000 mg,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为NRV% = ×100%=17%,而营养成分表上标注了22%;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 成分 kJ/g 成分 kJ/g 蛋白质 17 乙醇(酒精) 29 脂肪 37 有机酸 13 碳水化合物 17 膳食纤维* 8 能量应为6.0×17+6.4×37+26.4×17=788千焦,能量营养素参考值为8400KJ,NRV% = ×100%=9%,而营养成分表上标注了能量是795千焦,NRV%为14%,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标注错误。货值金额378元,违法所得21元。 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委托濮阳市众享福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30件阔牛真鲜馄饨(202ɡ),每件40袋,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销售给了山东省菏泽市的王德志,购进价格是61元一件,销售价格是66元一件。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濮阳市众享福华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资质、委托合同和采购销售记录,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有谁对食品标签负责。阔牛真鲜馄饨标签中汤料包里的配料表标示的内容有食用盐、味精(谷氨酸钠)、白砂糖、鸡肉粉、麦芽糊精、紫菜、脱水青葱、香辛料。在该食品的汤料包中,实际添加了虾皮,但是在配料表中没有显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和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所以该食品标签配料表未完全显示出实际使用的配料。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150元。 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市众享福华食品有限公司只生产了一批次一号蒸煎饺(猪肉玉米,净含量:1㎏),数量是8件,每件10袋,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15日,于2023年11月6日全部销往了安徽亳州,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19295-2011,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7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于2022年3月7日实施,该标准4.1对标识的要求是“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在2022年3月7日以后生产的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应该执行新的国家标准。清丰同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号蒸煎饺(猪肉玉米,净含量:1㎏)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15日,没有执行新的国家标准。违法所得16元,货值金额504元。
1、没收违法所得487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