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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艾润堂健康管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兴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BQYXBG7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下坝村桥头老药材家属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展示柜内发现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好养道草木精致套盒,数量:4盒,生产企业: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陈太路86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43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02。该套盒内有:(1)产品名称:好养道草本精华液,净含量30ml×1瓶;(2)产品名称:好养道草本精华精致霜,净含量10g×3支。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217天;2.植雅控油清爽洗发露,赠品体验装,净含量:60g,数量:1瓶,生产商: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横沙工业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10081,限期使用日期:20250612。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329天;3.儿乐草修护精华液,净含量:20ml,数量:2瓶,生产商:广东顺德芳香世家天然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悦路20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99,限期使用日期:20240512。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725天。经当事人当场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同时,应当事人请求,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已现场销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作为证据留存。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微信好友(药王门火角灸售后监管宋老师)处以397元的价格购进4盒好养道草木精致套盒,折合每盒98.5元/盒,(产品+服务)售价680元/盒,享受使用服务20次;植雅控油清爽洗发露是在芬享荟商城买的洗发露送的赠品1瓶;儿乐草修护精华液是2021年从珠海横琴亘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瓶,进价34元/瓶,售价68元/瓶。上述产品因生意不好,均未售出。 同时查明,因当事人系美容服务机构,化妆品与美容服务捆绑销售,产品不单独标价;又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销售台账以及规范性财务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采纳当事人自述化妆品实际进货价格。本案货值金额431元。 另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货查验登记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化妆品进货凭证,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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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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