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秀珍五香脱骨扒鸡熟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朽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GM048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燎原街39号新发小区B01栋11单元1层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3]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取得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从事熟食制售,2023年2月1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腿及猪头肉进行抽样检验。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38202300033-1、NO.38202300034-1),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鸡腿(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亚硝酸钠含量36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钠残留量≤30mg/kg以及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亚硝酸钠含量22mg/kg,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上述产品的具体数量、价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二份6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鸡腿、猪头肉中亚硝酸钠含量及向当事人送达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照片一份1页,证明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鸡腿进货票据一份1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份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检测报告一份5页,证明鸡腿的进货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带耳猪头进货票据一份1页、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份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检验报告一份1页,证明猪头肉的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警告#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燎原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