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利民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玲 | 注册资本:8.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61AATG6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北滨一路546号113号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3〕1052号
经查:经查: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逾期未整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胶囊;;该药店执业药师对此行为无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整。
6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