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陈国榕珠宝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5MA6MRXNK5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振兴街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宜处罚〔2023〕6号
-
当事人在果皮箱上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参考因素3.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行法行为;裁量基准:3.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2.处以罚款42000元,上缴财政。
42000.00元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