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县华兴酒店用品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6PXHTQ4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涧河社区综合农贸市6栋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3〕20号
1、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3张、财物清单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涉嫌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用燃气灶具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9页、当事人共提交的顺德区容桂炉宝王炊具配件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佛山市灶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艾美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认证证书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涉嫌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涉嫌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涉嫌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是570.00元(大写:伍佰柒拾元整);
一、当事人销售涉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3】2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禁止采购销售。),下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解强〔2023〕20号)及《财物清单》(南市监财物【2023】22号),解除了于2023年7月4日扣押的当事人涉嫌销售的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13台商用燃气灶。
二、当事人销售涉嫌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嫌冒用“CCC”认证标志的产品:1、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火力臣B3#,数量1台;2、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火力臣一级213,数量1台;3、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火力臣211B,数量1台;4、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火力臣388,数量1台;5、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火力臣双灶,数量3台;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3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