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江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2MA35KB3X5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临川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涉案的拉环烟雾雷是当事人2023年7月15日从浏阳市童星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规格10个/60盒/箱,数量一箱,购进价80元/箱,2025年1月14日卖给桐源乡零售商周步兴,销售价150元/箱,货值150元,获利70元,同时当事人还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样品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及销售清单。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No.WJ20260675)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临市监质检告〔2026〕C0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一、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300.00元
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抚市监处罚﹝2026﹞66号
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当事人销售的“浏阳红地毯”(爆竹)的《检验报告》(JX2025-148),根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涉案“浏阳红地毯”(爆竹)(标称生产者: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规格型号:29×∅11.0(mm),生产日期/批号:无/)的检验结论显示:引火线牢固性标准要求为:安装牢固,该产品可承受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不脱落或损坏,样品检测结果为承受200g作用力脱落,该产品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抚市监检鉴结〔2026〕1号),并告知复检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从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购进“浏阳红地毯”(爆竹类)(规格型号:29×∅11.0(mm))48箱(抽样2箱,由企业无偿提供),购进价86.4元/箱,销售价96元/箱,货值4608元。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利润441.6元,启动召回程序后未能成功召回该批次爆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赣市监质监通字第20253101号)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51209171830796)1份,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抽样对样品进行检验的事实; 2.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销售的“浏阳红地毯”(爆竹)的《检验报告》(JX2025-148)及《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抚市监检鉴结〔2026〕1号)、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履行告知当事人抽样检测结果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事实; 3.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张贴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烟花爆竹的事实; 4.2026年1月29日,提取的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检测资质的事实; 5.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抚州市江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移送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 6.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清单复印件1份及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不合格烟花爆竹已售完的事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 二、处以人民币11059.2元罚款。 罚没合计11500.8元。以上罚没款11500.8元上缴国库。
11059.2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