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舒城县书霞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书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523MA8QW1TQXE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梅河西路舒城日角大厦1层1-120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监处罚〔2024〕591号
舒城县书霞食品经营部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一直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当事人于2024年8月初从福建省福州市商贩处用从美宸天膠福州分公司以530元/盒价格采购的76盒保质期内“美宸天膠”阿胶片换购了76盒超过保质期的阿胶片,其中50盒于2024年9月11日出售给经营者卫月月,售价26500.00元,2024年9月12日卫月月丈夫李领向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经营者卫月月另案处理);另外26盒放在店内展示柜中,在对包书霞询问过程中,其称购进上述26盒阿胶片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后又称为其收藏,给家人、孩子食用,但结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食品数量及货值,以及当事人日常经营的食品范围,认定其购进上述26盒阿胶片放在店内销售,单盒零售价格为990元/盒,5盒一起出售价格为760元/盒。另李领举报时提供的单独1盒阿胶片(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保质期至2024年5月2日、批号:20220106)当事人及购买者卫月月均称为当事人于2023年底至2024年1月初销售给卫月月,结合卫月月转账记录知卫月月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购买了当事人处销售的阿胶片,不能认定上述1盒阿胶片(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保质期至2024年5月2日、批号:20220106)为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对于当事人处发现的无相关标签信息的4瓶阿胶舒养膏,当事人称为顾客在其处购买阿胶片后使用店内工具设备及店内购买的相关辅料自行加工制作而成,放在店内冷却,顾客在当事人店内加工制作阿胶膏,由当事人提供相关工具、设备,不应当认定当事人从事食品加工制作,该食品亦不应认定为违法生产的食品;对于当事人处待售的河南省北方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炒2袋黑芝麻,经询问当事人知为其销售给顾客作为制作阿胶膏的辅料,当事人放在经营场所以致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从事经营的食品。对于当事人店内发现的1袋烟台宁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脆(净含量:250g/袋,保质期8个月),由于生产日期在封口处,当事人拆袋时撕掉封口,导致生产日期无法发现,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不认定其销售的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综上,当事人处销售的超过保质期山东华珍堂阿胶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宸天膠”阿胶片50盒进价530元/盒,货值26500.00元,无违法所得;店内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阿胶片26盒进价530元/盒,尚未售出,按照已售出的价格530元/盒计算,货值13780元,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阿胶片货值共计402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处经营的河南省北方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烘炒黑芝麻2袋,进价17元/袋,货值34元,无违法所得。上述合计违法货值为40314元,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涉案公司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宸天膠”阿胶片26盒;烘炒黑芝麻2袋。。
2000.00元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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