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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益农农资连锁营销有限公司刘庙农资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和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8K3CA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南城刘庙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35号
经查,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安陆市南城刘庙村从事经营活动。2026年6月11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农资超市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蔬菜种子“澳华”地豇龙和“九头鸟”津研四号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6】110号),责令其在2026年6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依旧未对销售的蔬菜种子“澳华”地豇龙和“九头鸟”津研四号明码标价。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蔬菜种子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得知:“澳华”地豇龙(净含量:30克/袋),购进10袋,购进价是1.50元/袋,销售价是2元/袋,“九头鸟”津研四号购进15袋,购进价是1.50元/袋,销售价是2元/袋,以上两种蔬菜种子有进货单据,还没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陈述:没有及时改正是因为农户购买时都是先问价格,再讨价还价,如果价格标高了他们问都不问就走了,所以就没有标价。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 30%至 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至 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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