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富太镇益民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颖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14YPPH4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2024年5月10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守林、孔梦琪来到位于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的磐石市富太镇益民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处方药金普利头孢克肟分散片,该药店能够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根据随货同行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该批次金普利头孢克肟分散片是2024年4月9日从吉林省紫淇医疗物流有限公司购进金普利头孢克肟分散片,生产批号:231002,生产日期:2023.10.07,有效期至:2025.09,购进价格:10元/盒,售价:25元/盒,该批次药品共购进20盒,现场发现该批次药品13盒,销售7盒,现场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4张电子处方,无法提供剩余3盒药品的医师处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5月17日前,完成整改,要求该店凭借处方销售处方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5月20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守林、孔梦琪来到位于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的磐石市富太镇益民药店进行跟踪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该药店能够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根据随货同行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该批次复方丹参滴丸是2024年5月11日从吉林晟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批号:L240124,生产日期:24.01.15,有效期至2027.12,购进价格:21.97元/盒,售价25元/盒,该批次药品共购进了10盒,现场发现该批次药品9盒,销售1盒,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的医师处方。该药店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销售处方药金普利头孢克肟分散片7盒,其中三盒不能够提供医师处方,我局也法人员在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销售的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1盒没有凭医师处方销售,仍然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金普利头孢克肟分散片共购进20盒,销售7盒,购进价格10.00元/盒,销售价格25.00元/盒,复方丹参滴丸共购进10盒,销售1盒,购进价格21.97元/盒,销售价格25.00元/盒,违法所得100.00元,货值金额100.00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1000元整。以上处罚建议妥否,请批示。
1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