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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刘小卤麻椒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治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BXQRJY1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金沙路1号1幢202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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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6〕49号
经查,涉案风干鸡所用原材料鲜鸡,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从位于十堰市华星福利工贸公司内的张湾区河南路宏源家禽批发部购进,共购进52只,购进价格19元/只,货款988元。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在店内操作间制作风干鸡20只,售价49元/只,2026年1月8日本局抽样检验时,该批次风干鸡仅剩2只。过氧化值是衡量油脂和脂肪酸被氧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过氧化值超标直接反映食品中的油脂已发生酸败,过氧化值的数值与食品储存时间、环境等因素有关,故无法认定2026年1月8日前售出的18只是否发生油脂酸败,仅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风干鸡2只,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含卤味制品,而风干鸡属于腊味制品,超出当事人已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范围。 另查明,涉案卤椒麻鸡所用原材料蛋鸡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6日,从泰安市伊盛源清真肉类有限公司订购,共购进蛋鸡20件,9只/件,165元/件,单价18.3元/只。2026年1月7日,当事人在店内制作卤椒麻鸡15只,2026年1月8日抽检时,该批次产品已售出11只,2只由当事人自行食用,2只被依法抽样检验,售价49元/只,销售盈利收入共计63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调味料成本核算记录,无法准确分摊计算。顾当事人销售涉案卤椒麻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9.1元。 另查明,山梨酸钾添加剂是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自行购买,规格为一斤装。2025年12月5日起,当事人在配制卤汤时,另行添加了山梨酸钾,未对添加量进行有效控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2026年1月8日抽检时,经抽检人员提示,当事人已停止使用山梨酸钾添加剂,并将剩余山梨酸钾自行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腊味食品的生产经营的行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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