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给排水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新宇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8131012490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通河县通河镇城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河市监处罚〔2025〕135号
2025年7月28日,按照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执法人员田伟鹏、郑秀明对位于通河县通河镇城西村的通河县给排水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中心使用的水表无法提供检定证书,该中心营业股负责人不能提供水表的检定合格证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通河市监询〔2025〕62号),对现场情况予以拍照,同日为进一步了解通河县给排水服务中心水表使用情况,执法人在该服务中心营业股负责人孙晓杰的陪同下来到通河县通河镇第一粮库家属门市杜松波居民家中,征得该居民同意后,对其正在使用的水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居民使用的水表未见检定标志贴,现场该居民及自来水服务中心均未提供出该水表的检定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居民杜松波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通河市监询〔2025〕63号);于2025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在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3室对该中心营业股负责人孙晓杰及第一粮库家属楼门市居民杜松波进行了询问,孙晓杰承认该中心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进行过检定的事实。2025年9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综合案件调查请况,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整。
500.00元
-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