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宁天城副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示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095030981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钢城创业园C区8幢1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7号
安宁天城副食品经营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024年10月22日,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杨鲁黔、王敏对《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昆明市安委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导抽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中安宁市督导抽查发现问题清单天城商场灭火器对应的消防器材检查卡存在器材名称未选择、检查日期填写格式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安宁天城副食品经营部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1.D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在大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整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给予安宁天城副食品经营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9
2
安市监处罚﹝2023﹞197号
经查,“蓝月亮”商标所有权人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对商标注册登记,后对商标进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许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其“蓝月亮”商标,许可期限为2020年11月7日至2030年11月6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发现的6桶商标为“蓝月亮”的洗衣液(净含量:3KG;编码:GAH420250707);桶面标识有“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薰衣草香”等内容,文字“蓝月亮”旁有“R”标识;标价为39.9元/桶),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鉴定结果为:“正品正面颜色艳丽亮度较大,侵权产品正面色彩较暗,正品背面标签颜色层次分明,侵权产品背面标签色彩较区分不明显;上述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也不是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或其授权生产,属于侵犯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公司承诺对该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是侵权的商品,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上述“蓝月亮”洗衣液是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13日、8月24日从云南四合商贸有限公司验货购进,共购进8桶,已销售2桶,购进价格为39元/桶,销售价格为39.9元/桶,其余6桶被执法人员扣押。故违法经营额为319.2元,违法所得为1.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捌角(¥1.8元),上缴财政。
-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