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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葛源丹宇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注册资本:7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5MA39D8CA1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横峰县葛源镇港背村河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横市监处罚〔2025〕24号
经调查,在对横峰县葛源丹宇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充装人员进行全过程充装流程未进行抽取残液步骤,横峰县葛源丹宇液化气站在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未按规定回收残液。横峰县葛源丹宇液化气站计算机内统计报表无法计算详细的未回收残液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责令横峰县葛源丹宇液化气站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2
饶横市监特设处罚〔2024〕1号
横峰县葛源丹宇液化气站未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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