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同康堂药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F1LQD2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总路咀镇拢船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5﹞44号
当事人自2021年10月起在团风县总路咀镇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零售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本局予以扣押的药品中,由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90盒小儿解表颗粒(规格:4gx12袋,产品批号:221121)是当事人从湖北诺涛医药有限公司合法购进,本局于2025年5月27日,解除了对该批次药品的扣押;其余57品规117批次382盒药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随货同行票据、质量保证协议等。具体情况如下:1.稳心颗粒(规格:5g/袋x9袋/盒,产品批号:2410162)、脑心通胶囊(规格:2x18粒/板/盒,产品批号:240839)等55品规111批次药品共300盒。据当事人称,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在总路咀镇红旗畈路从一名驾驶依维柯货车的业务员处购进稳心颗粒、脑心通胶囊等两箱药品共计58品规496盒。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业务员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药品的手写结算清单,清单载有各品规药品购进价格,药品货款共计15096元,实付现金15000元。截至2025年4月10日,上述药品已销售196盒,剩余300盒。2.格列齐特片(II)(规格:80mgx60片/盒,产品批号:4K7811)等药品4品规55盒。据当事人称,上述药品均是当事人从黄冈市黄州区君来健大药房(系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购进。其中:2024年10月以现金支付方式购进格列齐特片(II)1批次5盒,购进价格55元/盒,支付货款275元;2025年2月9日以微信扫码支付方式购进脑心通胶囊20盒(购进价格15元/盒)、麝香保心丸20盒(购进价格22元/盒)、通心络胶囊20盒(购进价格15.5元/盒),支付货款105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药品的微信支付记录。截至2025年4月10日,上述4品规药品已销售10盒,剩余55盒。3.大活络丸(规格:8袋/盒,批号:240620)、感冒清热颗粒(规格:12克x9袋,批号:20250129)等药品2批次27盒。据当事人称,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以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从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大活络丸22盒(购进价格15元/盒)、感冒清热颗粒5盒(购进价格6元/盒),货款共计36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与该业务员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至2025年4月10日,上述药品尚未销售。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上标注的收货单位为黄州区东湖办六福湾村卫生室。本局分别于2025年4月16日向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6日向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湖北正达医药有限公司回复本局,上述药品系该公司销往黄州区东湖办六福湾村卫生室,对其出现在当事人处不知情。上述未售出的药品共计57品规117批次382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查验药品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与供货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建立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202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团风县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涉及当事人17品规83条药品追溯码异常信息,经核查,其中16品规药品是当事人从上述驾驶依维柯货车的业务员处购进;另1品规2盒“寒喘祖帕颗粒”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将患者李某2025年2月15日从团风县总路咀中心卫生院购买的上述药品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包某。经核查,当事人以25元/盒的价格为李某调换其他家庭常用药品,回收了上述“寒喘祖帕颗粒”并进行二次销售,销售收入50元。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9434元。已销售各品规药品共计6992元,违法所得6992元。2025年5月14日,本局向团风县医疗保障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本局予以扣押的472盒药品的追溯信息,团风县医疗保障局回复本局,上述472盒药品中有101盒药品追溯码信息异常,存在多次销售信息,属于“回流药”,其货值金额3541元。另有2025年5月12日团风县医疗保障局向本局移送的83条已售出药品追溯码信息异常,存在多次销售信息,属于“回流药”,其货值金额3297元。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三楼检查发现有无标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骨碎补”等中药饮片共计7品规3.4kg,当事人称上述中药饮片于2022年之前购进,因时间久远,期间多次通风晾晒,外包装破损,标识标签丢失,现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及厂家资质,也无法提供其入库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装斗清斗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67.9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一楼非处方药柜台下抽屉内检查发现有:“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14068...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82盒;2、没收违法所得6992元;3、罚款45万元。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82盒;3、没收违法所得6992元;4、罚款45万元。罚没款合计456992元。
45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