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博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柏玲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17U93R3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烟筒山镇北牛心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57号
经查,张柏玲因家人需要,在2023年初,通过电话与一名自称药批的女业务员(该女业务员名为张春艳,为孔祥新犯罪团伙成员,已被另案处理)联系,以当事人的名义,以每瓶15元的价格,从其处购进10瓶阿普唑仑片。张柏玲为凑够发货额度,以销售营利为目的,以每盒9元的价格,从张春艳处同时购进了磷酸苯丙哌林片30盒。阿普唑仑片与磷酸苯丙哌林片进货价款的支付方式均为货到付款,张柏玲在购进上述两种涉案药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合法性资质及药品的合格性证明。黄俊强对张柏玲购进上述两种药品一事不知情。
张柏玲同村人员朱光宇有意向其购买阿普唑仑片,张柏玲无销售阿普唑仑片的意图且念在与其同村,有意向朱光宇无偿提供10片,但朱光宇羞于无偿接受,便主动支付价款5元。黄俊强母亲孟秀芹服用阿普唑仑片8瓶零26片,1瓶零64片于2024年8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扣押(扣押药品未移送我局)。磷酸苯丙哌林片全部销售给同村人员,具体人员不确定,每盒销售价格为12元。涉案两种药品服用人员未出现不良反应或未向当事人反馈有不良反应发生。
涉案阿普唑仑片的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5元;涉案磷酸苯丙哌林片的货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上述两种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65元,违法所得共计365元。
涉案阿普唑仑片标示:国药准字H1021749,每瓶100片,规格:0.4mg,产品批号:20220410,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公司。经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公司证实,涉案阿普唑仑片非其生产或委托生产。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阿普唑仑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假药。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地西泮片的检验结果为:在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未检出与地西泮对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时间(8.7min)一致的色谱峰;对阿普唑仑片的检验结果为:在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未检出与对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时间(28.060min)一致的色谱峰。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因张柏玲购进假药的数量、购进金额、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提供数量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又查,在2021年3月,黄俊强成为磐石市驿马镇卫生院正式职工,虽然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黄俊强,但实际负责人为张柏玲。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将企业负责人进行变更,重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
2025年3月26日,我局收到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案件材料。同日我局立案调查。经查,张柏玲因家人需要,在2023年初通过电话与一名自称药批的女业务员联系,以当事人的名义,以每瓶15元的价格,从其处购进10瓶阿普唑仑片。又以销售营利为目的,以每盒9元的价格,同时购进了磷酸苯丙哌林片30盒。购进上述两种涉案药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合法性资质及药品的合格性证明。张柏玲无销售阿普唑仑片的意图情况下,向同村人员朱光宇提供10片阿普唑仑片,朱光宇主动支付价款5元。家人服用阿普唑仑片8瓶零26片,1瓶零64片被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磷酸苯丙哌林片全部销售,每盒销售价格为12元。两种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65元,违法所得共计365元。涉案阿普唑仑片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阿普唑仑片”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涉案药品“阿普唑仑片”及“磷酸苯丙哌林片”的行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事人销售涉案阿普唑仑片应当以销售假药给予处罚;销售磷酸苯丙哌林片应当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处罚。当事人购进涉案假药虽以家人服用为目地,不存在销售盈利意图,但其未核实供货商合法性和药品合格性的情况下购进且在客观上形成了与他人交易的事实。在对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购进磷酸苯丙哌林片,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故意。涉案假药购进及销售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低,案发后主动追要,且涉案假药服用人员仅为2人,未出现不良反应,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磷酸苯丙哌林片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较少,销售对象相对比较固定,且服用者未反馈发生不良反应,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65元。
5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