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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张集乡高寨村唐阳库洁净煤块配送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婉璐注册资本:0.0003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26MA448RJ30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潢川县张集乡高寨村青年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潢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潢川县张集乡高寨村青年队从事洁净型煤块销售。2026年3月1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民用型煤(蜂窝煤)进行了监督抽查,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民用型煤(蜂窝煤)(标称生产企业鄢陵圣火煤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蜂窝煤1号,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生产地址: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东段路北)为不合格产品,抽检批量:300块。当事人称该批次民用型煤(蜂窝煤)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4月5日,数量为2300块,已因抽检不合格被我局于2020年度进行了处罚并提供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一张,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罚没票据调取了当时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显示产品当时已销售完毕并于2020年度接受了处罚,同时涉案民用型煤(蜂窝煤)包装未见生产日期信息,故当事人称此次抽检的300块民用型煤(蜂窝煤)是2020年4月5日购进的2300块民用型煤(蜂窝煤)的一部分且已被处罚过的情况我局不予认可。 因当事人销售民用型煤(蜂窝煤)时间跨度长,本次抽样结果不能作为当事人之前购进民用型煤(蜂窝煤)产品质量判定依据,只能作为现阶段库存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根据2026年3月10日抽样检查及2026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我局以此次抽检批量300块为准作为货值认定基准(其中检样数量6块,备样数量6块,剩余16包民用型煤(蜂窝煤)288块我局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不合格民用型煤(蜂窝煤)涉案数量为300块,进货价格为0.5元/块,销售价格为0.6元/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成立,且对其销售不合格民用型煤(蜂窝煤)的事实表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80元(销售价格0.6元/块*300块),因当事人未销售该批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潢川县张集乡高寨村唐阳库洁净煤块配送点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予以认可。涉案货值金额为18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单》1份共9页,证明我局收到该案件线索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经过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页、唐阳库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及唐阳库的身份信息情况;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情况; 5、现场检查图片一份5页,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6、当事人提供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票据1页,证明当事人曾因销售不合格洁净煤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页,证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情况; 8、当事人提供鄢陵圣火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页及产品检验报告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生产企业经营资质及产品检验检测的事实情况。
1、没收扣押的不合格民用型煤(蜂窝煤)共计16包288块; 2、处罚款100.00元。
100.00元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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