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界湖堂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伟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2MA2G8L4Q4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九阳村马峙山南边(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3〕25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椒江干水产市场以10元/斤的价格购入0.5kg的野生河豚鱼干,其中0.1kg在好友聚餐时已被食用,剩余0.4kg保存在自己家冰箱中。因感觉浪费,当事人于案发前两天将剩余的河豚鱼干转移到农家乐点菜间的冰柜中,准备待客户点菜后加工销售。因时间过去较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采购凭证。截至案发之日,除了被当事人自己食用的0.1kg河豚鱼干,剩余0.4kg尚未销售和使用,货值共计10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1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对上述河豚干进行检测。2023年3月23日,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出具了编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河豚鱼干的河豚毒素为80.6μg/kg。
当事人经营野生河豚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