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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昇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娟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303566239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青菱街建和世家底商17号楼1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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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22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化处通知及所附材料,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涉案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渝药监函〔2025〕434号),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0mg*28s,批号:8174362)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5药2863),显示: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同时,上述批号的阿托伐他汀钙片不是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涉案物品认定的函》,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批号:8174338)经该局向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所在地药监部门协查确认,标示生产企业确认上述药品非该企业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鉴定涉案药品为假药。经查明,批号为817436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从湖北楚俊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170元/盒,数量为10盒,购进金额为1700元;销售价为168元/盒,销售金额为1680元。批号为8174338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从湖北楚俊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95元/盒,数量为40盒,购进总价为3800元;其中14盒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进行了退货处理;另26盒销售完毕,销售价为92元/盒,销售金额为2392元。共计销售金额为4072元。当事人称因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价风险品种(2024年一季度)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显示上述药品不能超过“众数”价,“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众数”价为168元/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众数”价为92元/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文件资料。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购进票据、发票、退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和药品注册证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072元。
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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