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煜悦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BRHEBW4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车河街道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R1区6号楼1单元18层2号[小车河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文综罚字〔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为贵州黔煜悦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BRHEBW4P,《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Z-100767,法定代表人为周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4月18日组织了团号为“E20250413”、产品名称为“黄小西梵镇双飞6日游”6天5晚的旅游团,带团导游为钟宇(导游证号FE64990D),因导游钟宇家中有事,于4月17日由导游邱继红(导游证号NVA1543N)接替带团。
游客姜粉香等31人于4月11日与内蒙古雅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内蒙古雅洲旅行社将此团委托给内蒙古景汇国际旅行社接待;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与内蒙古景汇国际旅行社签订委托代理合作协议及地接确认书,内蒙古景汇国际旅行社将游客姜粉香等31名游客交由当事人作为地接社负责接待。
游客与内蒙古雅洲旅行社合同中约定的购物场所为3个,分别为“玉石展览中心AB馆”(A馆与B馆各为1个)“珠宝展示”;当事人与内蒙古景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年地接确认书”中的购物场所为2个,分别为:辈辈福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酱酒馆;当事人给导游的行程单中体现的购物场所为3个,分别为:辈辈福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贵器天成。
内蒙古雅洲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对于购物场所的名称表述不具体,但结合其与当事人的地接确认件,可以明确旅游合同中的购物场所为辈辈福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贵器天成3个。
本团行程中实际前往的购物场所分别为:卡拉村景中购(丹寨县千锤百炼手工饰品中心)、辈辈福商贸有限公司、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贵器天成、贵州酱酒馆(贵州洋鑫商贸有限公司)5个购物场所。具体行程为:4月15日前往卡拉村景中购(丹寨县千锤百炼手工饰品中心),游客消费2147元;4月16日前往辈辈福商贸有限公司,游客消费15390元,同日前往瀑之鸿商贸有限公司,游客未消费;4月17日前往贵器天成购物店,在游客反对进入后,前往观山湖区的贵州酱酒馆(贵州洋鑫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给导游的实际行程比旅游合同增加了卡拉村景中购(千锤百炼手工饰品中心)和贵州酱酒馆(贵州洋鑫商贸有限公司)两个购物场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潘海欧全面负责及具体操作本次行程,导游钟宇和邱继红在带团过程中按照当事人安排走行程,未擅自改变行程,未发现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的行为,未获取购物返佣。导游邱继红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涉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已另案处理。
1.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1个月;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四百六十七元(¥467.00);
3.对当事人罚款五万元(¥50000.00);
50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