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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健晟星期天火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战敬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9WPRW3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西林路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10020号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了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佳市食检第(2024)30号,通知指出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抽样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SC3483,称2024年11月11日对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健晟星期天火锅采购使用的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我局核查处理。2024年12月1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每斤8.00元的价格从佳木斯市向阳区楠楠蔬菜行购进姜5.8斤,用于火锅底料使用,当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对该批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2kg,当事人按购进价格8.00元/斤收取抽样费32.00元,剩余的姜用于员工伙食饭使用。截止核查当日,该批次姜全部被抽样检验和使用没有剩余,现场执法人员提取了进货票据及检查合格证明、供应商营业执照。该批次姜的货值金额为46.4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0元。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SC3483,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00元,全部上缴财政。
5000.00元
-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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