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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清承堂茶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池大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397959411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兴梅大道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5
(2024)浙0624民初23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梁**
浙江清承堂茶叶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2-05-13
(2021)皖1002民初4158号
合伙合同纠纷
杨**
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3
2022-01-24
(2021)皖1002民初4158号
合同纠纷
杨**
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4
2020-11-06
(2020)沪0115民初7063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
浙江清承堂茶叶有限公司
浦东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7
2019-11-29
(2019)皖民申2982号
股权转让纠纷
葛*、池**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09
2019-03-28
(2019)皖10民终35号
股权转让纠纷
葛*、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45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2年8月22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许可证编号为SC11433****00361,有效期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7年8月21日,当事人许可项目为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编号:1401),品种明细:1、绿茶(龙井茶、其他)2、红茶(其他)3、乌龙茶(铁观音茶(分装))4、花茶(茉莉花茶(分装));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编号:1403),品种明细:加料调味茶(其他);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编号:1404),品种明细:花类代用茶(其他(分装)),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编号:1404)产品明细里不含叶类代用茶。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从松阳县某茶行处购入小叶苦丁茶10公斤,购进价格为520.00元/公斤,合计购入金额为5200.00元。当事人购入小叶苦丁茶后将其分装成125克/盒,共生产72盒,生产中使用铁质包装盒进行包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的成本为74.22元/盒。当事人生产的小叶苦丁茶标签内容有“清承堂®;品名:代用茶(小叶苦丁茶);净含量125克;产品类型:代用茶;产地:福建·泉州;配料:小叶苦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5****05142;产品标准号:GH/T1091;保质期:18个月;销售企业:浙江清承堂茶叶有限公司;销售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兴梅大道31号;生产企业:梅一枝(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智造北路1号6幢5楼;生产日期:见内袋封口处”。上述涉案产品非标签标示的梅一枝(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至案发,当事人以85.00元/盒至98.00元/盒的价格在快手平台上售出上述产品72盒,货值金额为6522.00元,违法所得为1178.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全部销售产品,且未实际召回产品,其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捌元整(¥1178.00);二、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佰柒拾捌元整(¥20178.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9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2
新市监处罚﹝2024﹞21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在其快手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间“清儿茶王清承堂”内对其经营的普通预包装食品的功效进行了宣传,当事人在直播间介绍普通食品时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至案发,因当事人未保存全部直播记录,且直播期间宣传用语不固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50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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