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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奋源中西医结合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奋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7MA2XQWDA41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府前西路20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监处罚〔2025〕55号
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的《线索移送函》,内容:2025年4月28日我局在对沙县奋源中西医诊所进行麻精药品使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自2022年11月以来为莲花居委会卫生所代购第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片4批次共200盒(2000(片),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线索移送我局处理,经初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自2022年11月22日起当事人共4次为莲花居委会卫生所胡其樟代购第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片,该佐匹克隆片是当事人从华润(南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具体药品名称为思梦还@00ae@佐匹克隆片,属于精神药品,由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每盒10片,4次购进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购进50盒,2023年7月11日购进50盒,2024年3月12日购进50盒,2024年11月12日购进50盒,每盒购进的单价为28元,每次购进药品金额为1400元,均有销售随货同行单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当事人解释说因胡其樟家人生病需要服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由于莲花居委会卫生所没有医疗机构代码不能购进佐匹克隆片,其负责人胡其樟同华润(南平)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好以当事人名义购进上述4批次第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片,具体时间和价格都是按照上述开具的发票价格,由当事人向华润(南平)医药有限公司打款,医药公司向当事人开具随货同行单和电子发票,收到药后由当事人拿给胡其樟,胡其樟便通过微信转账给当事人,每次1400元共4次,货值金额为560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的规定,因此确认当事人无证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为5600元。
-
-元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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