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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贵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3060182846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23-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5〕X00048号
经查,2025年 7月29日中午医院职工在当事人销售的梅干菜鸡爪中发现了异物,疑似蛆虫,虫子均已死亡,未发现活体。该菜品是当天现场烧制后端到分餐台,从出餐到分餐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蛆虫经当事人和就餐人员描述,有绿豆粒大小,短时间内蛆虫不可能由苍蝇产卵并孵化长大,结合均已死亡的描述,蛆虫初步判断是食材原料中带入。当事人提供了主要原料鸡爪、梅干菜的进货凭证。 另查明,当事人当天共计烧制30份梅干菜鸡爪,销售20份,1份留样,其余9份在职工发现蛆虫后直接处理未销售。当事人出具了成本核算说明,每份成本4.4元,售价5元,共计获利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2025年8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2025年8月7日,对鹅湖人民医院后勤负责人、当天就餐人员王冬冬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已进行整改; 5、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7、当事人出具的成本核算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本案证据及复印件均经提供人核对,与原件无误;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确认无误。
综上所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元、没收金额为:12元
2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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