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晓辉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9305610176W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武关驿镇武关河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陕0729民初3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
苏**,西安新文行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留坝县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陕0729民初3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
苏**,西安新文行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留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7
2025-11-20
(2025)陕0729民初3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安新文行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苏锦超;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4437.4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二稽罚﹝2024﹞17号
(一)增值税 1.2021年至2023年在加油站内设超市销售烟草、饮料等商品,少申报销售收入124,565.03元,2023年6月少申报汽柴油收入25,277.90元,未在会计帐簿上核算,少申报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9,479.60元(2021年7424.79元,2022年3145.77元,2023年8909.04元)。 2.2021年至2023年领用烟草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2,425.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出进项税额2,425.51元(2021年1,449.94元,2022年736.56元,2023年239.01元)。 3.2022年将非自有车辆的加气费用进项税额2,481.65元抵扣增值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自有车辆的加气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出进项税额2,481.65元。 综上,检查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少缴增值税24,386.76元(2022年14,788.31元,2023年9,598.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超市收银机明细》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收银机APP“店家助手”编号1917136中的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手机截图。 证据2:2023年6月记2号凭证及销售台账复印件。 证据3: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招待用烟领取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留坝祥盛能源烟草进项转出计算表》。 证据4:2022年1月记7号凭证、2022年2月记10号凭证、2022年4月记5号凭证、2022年5月记4号凭证复印件。 证据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归集结算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归集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归集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底稿(一)》和《增值税底稿(二)》、增值税申报表。
处少缴增值税24,386.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5.03元0.8倍的罚款20313.43元。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0,000.00元的罚款。
30313.43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1-20
2
汉税二稽罚〔2024〕16号
(一)增值税
1.2021年至2023年在加油站内设超市销售烟草、饮料等商品,少申报销售收入124,565.03元,2023年6月少申报汽柴油收入25,277.90元,未在会计帐簿上核算,少申报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9,479.60元(2021年7424.79元,2022年3145.77元,2023年8909.04元)。
2.2021年至2023年领用烟草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2,425.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出进项税额2,425.51元(2021年1,449.94元,2022年736.56元,2023年239.01元)。
3.2022年将非自有车辆的加气费用进项税额2,481.65元抵扣增值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自有车辆的加气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出进项税额2,481.65元。
综上,检查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少缴增值税24,386.76元(2022年14,788.31元,2023年9,598.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超市收银机明细》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收银机APP“店家助手”编号1917136中的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手机截图。
证据2:2023年6月记2号凭证及销售台账复印件。
证据3:留坝祥盛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招待用烟领取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留坝祥盛能源烟草进项转出计算表》。
证据4:2022年1月记7号凭证、2022年2月记10号凭证、2022年4月记5号凭证、2022年5月记4号凭证复印件。
证据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归集结算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归集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归集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底稿(一)》和《增值税底稿(二)》、增值税申报表。
处少缴增值税24,386.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5.03元0.8倍的罚款20313.43元。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0,000.00元的罚款。
30313.43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