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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美尔雅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文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CWX61Q3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49号(原贵州安顺市世纪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区左边副楼7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区人社监罚字﹝2025﹞第3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贵州省安顺市美尔雅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拖欠辛某强工资人民币共计:捌万贰仟元整(¥82000.00元)。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西区人社监令字〔2025〕第68号 ),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辛某强被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户名: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塔山支行;帐号:2404030109026451347)。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向社会公布,同时你(单位)或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30000.00元
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