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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店口晶薇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文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9EAE60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诸暨市铭仕路1号11-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99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果品市场内)的诸暨市章勇水果店(另案处理)处以55元每箱的价格购进柿饼5箱,每箱6盒,在自己经营的水果店销售。当事人采购上述柿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能提供进货票据。2023年11月23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柿饼进行抽检。2023年12月7日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No:FL23115723的报告显示由被抽样单位名称:诸暨市店口晶薇水果店;标称生产者名称:平乐县富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10-17;食品名称:柿饼;其中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58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36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于2023年12月11日被本局店口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柿饼30盒(包括抽样的6盒,样品已付费),销售价15元每盒,共计货值金额450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免于处罚。
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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