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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万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东琴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MAC0E3G80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盛康镇康平路8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5〕126号
现查明,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生产批号为:2022060702B“石花”18酒不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2025年1月份,当事人经营者胡东琴朋友(姓名:程正兆,性别:男;年龄:59岁;在家务农;家住:谷城县盛康镇江家梁村2组;联系电话:15872311895)因恰逢春节节前将上述2盒“石花”18酒作为礼品赠送给胡东琴,当事人胡东琴表示因为其平时不喝酒,就将朋友赠予的生产批号为:2022060702B“石花”18酒摆放在销售柜架上进行售卖。截止本局调查时,当事人尚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花”18酒,售价190元/瓶,货值共计380元。因当事人未向对方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销售台帐现已无法追根溯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之规定,并通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计算,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合计380元(2瓶×190元/瓶=380元)作为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石花”18酒2瓶; 2、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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