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新城镇发到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23MACTA7J77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峰山街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处罚〔2025〕8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陈建平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2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2款涉案食品具体信息如下:第1款是100%NFC桃汁,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9个月,单盒售价:9.9元/盒,两盒捆绑售价:9.8元/盒;第2款是腐竹段,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41109 ,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许昌素香居豆制品厂,售价:4.5元/包,数量:2包。
现查明,截至案发,上述两款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之后仍在售卖,100%NFC桃汁饮料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出去1盒,金额为9.9元,腐竹段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出去1包,金额为4.5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4.4元。结合我局扣押的2包腐竹段(4.5元/包),故能认定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3.4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3.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