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丽之健体育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瑞兴 | 注册资本:30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1MAENDK1C3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街道南大街社区望月街3号楼2层218-2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当事人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街道南大街社区望月街3号楼2层218-219号经营,门店招牌为“丽之健”,经营面积约9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该店主要销售各类健身器材、日用百货等商品,现场在售产品为一款多功能家用锻炼器。
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摆放的10台未开封“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产品外包装盒上张贴有“陈姐姐 阳光家园”、“石荣阿姨 春华百货”、“朱姐姐 国贸”等共计6条手写的标语,标语内容显示6名消费者成功购买该款多功能家用锻炼器。2026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现上述6台成交的购买人信息和相关交易记录,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上述佐证证明材料。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陈述该购买信息不属实,上述6条成交标语系其自行张贴,所标注的石荣阿姨、陈姐姐、朱姐姐等消费者仅到店免费体验过该产品,但均未实际购买该款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当事人为营造该款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产品热销假象,自己手写虚构成交记录,吸引到店顾客购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