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中鼎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真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0340300923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乐县源头镇玄武村委屯排山村石灰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为现加工产品,采取订单式生产。被抽检批次预拌混凝土(规格型号:A-C25-180(S4),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6日)现场抽检基数是10m3,销售价是300元/m3,货值是3000元。被抽检批次预拌混凝土(规格型号:A-C25-180(S4),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6日)已销售,违法所得为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3000元);
2、罚款陆仟元(6000元)。
合计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600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