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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益生园大药房锦江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桂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571113439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282号金色华尔兹大厦1号楼1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75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5711134398)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DB4312786,经营方式:零售),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282号金色华尔兹大厦1号楼107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药品。根据举报线索和现场调查情况,被举报药品名称为安达唐达格列净片,生产单位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规格为7片/板×2板/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234463,生产日期为202408,生产批号为2408B22。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1盒安达唐达格列净片,每盒售价56元,举报人通过微信付款56元。当事人销售时未查验消费者的处方凭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相关记录,未发现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且当事人限期内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经销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据当事人表述,涉案药品购进时间、购进单位和进价均已记不清。2025年6月25日,我局就涉案药品流向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长市监绿协查〔2025〕75号)。2025年7月8日,我局收到回函,回函显示涉及药品的最终收货企业为长春市人民医院。2025年7月10日,我局就涉案药品最终流向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长市监绿协查〔2025〕75-1号),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回函,回函显示涉案药品按照患者临床症状对症开具处方进行销售,未向当事人销售过涉案药品。2025年8月25日,我局就药品是否合格,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长市监绿协查〔2025〕75-2号),2025年9月9日,我局收到回函,内容为因无药品实物,无法辨认。由于举报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实物,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对涉案药品真实性进行检测。经执法人员查询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涉案药品药店销售价格区间:4.42元-135.00元每盒,平均价格65.58元每盒,涉案药品销售均价56元/盒,属于合理区间。经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56元,违法所得为56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2.罚款3000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2.罚款30000.00元;合计罚没款30056.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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