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缘客来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5MA19FAMH5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鹤岗市兴安区54委光宇小区55号楼105(2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兴安市监处罚〔2025〕6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在东山区胜福源食品店购进了30袋“太哥牌辣白菜味辣条”(生产日期:2024/7/3 保质期:150天),进货价格0.33元每袋,销售价格0.5元每袋,货值金额:15元。在购进后,因销售比较缓慢,剩余一袋“太哥牌辣白菜味辣条”未能在保质期内及时售出。截至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售出1袋超期的“太哥牌辣白菜味辣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期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7元。(销售价格0.5元每袋-进货价格0.33元每袋=0.17元)
1000.00元
-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