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露水河镇一品香熟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方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140ELE9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12委市场综合服务楼0103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4〕48号
当事人在用的电子台秤用于食品称量,属于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该电子台秤未依法申请检定,且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依法整改,抚松县露水河镇一品香熟食店(盛月萍)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2024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日常监管中发现,抚松县露水河镇一品香熟食店经营场所内,电子秤无检定标签,其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抚市监责改通字〔2024〕23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在2024年9月25日前按照规定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计量器具。
2024年0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落实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使用该无检定标签的涉案电子秤。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抚松县露水河镇一品香熟食店(盛月萍)负责人未落实责令改正通知要求,违法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状态持续。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