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庆胜猪肉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庆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7P0GU9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集安市太阳城市场e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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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21号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罪认罚。经当事人樊庆胜供述,当事人经人介绍于2023年09月01日与唐诗博共同到集安市大路镇高地村的康大军家收猪,当天下午到达康大军家现场共有三头猪,两头正常的活猪和一头已经屠宰好收拾好的白条的死猪,死猪只有猪肉已经分成了两半,无头、蹄、内脏等部位,当事人樊庆胜并未询问死猪死亡原因,后由樊庆胜与卖家商量价格后,以每头1000元价格购买3头猪,共计3000元,当事人确认购买的那头死猪没有经过检疫检验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死亡。由唐诗博当场使用微信扫码支付,购买后由樊庆胜用自家车吉EQC037将3头猪装车拉回至麻线后,唐诗博将半头死猪装上他自己的电三驴拉走,剩余两头活猪和半头死猪由樊庆胜拉走将两头活猪送到屠宰厂,半头死猪送到他租用的库房冰箱里。第二天2023年9月2日早樊庆胜让他儿子樊学瑜将放在冰箱里的半头死猪拉到集安市太阳城农贸市场庆胜猪肉摊床进行销售。樊学瑜当天将半头死猪都销售给修高速的人,销售价格700元,修高速的人以现金支付,半头猪(约70斤)。樊庆胜将前一天送到屠宰厂的那两活猪经过检疫检验拉回来一头放到太阳城农贸市场他的猪肉摊床进行销售。另外一头活猪经过检疫检验的由唐诗博拉走。樊庆胜与唐诗博约定购买的三头猪,两头活猪一头分成两半的死猪,一家一半,一家一头活猪一半死猪,买猪的三千元钱也是一家一半,一家一千五百元钱。2023年9月2日唐诗博到集安市太阳城农贸市场由樊庆胜儿子樊学瑜将头一天买猪的钱用现金付给唐诗博一千五百元钱。当事人无销售台账,那一头活猪的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没有留存,无消费者联系方式,已售出的死因不明的猪肉无法追回,消费者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肉后未因有任何不良反应找过当事人。樊庆胜与樊学瑜为父子关系,共同生活,樊庆胜负责收猪,樊学瑜负责在市场销售,卖猪肉的钱归樊庆胜,由樊庆胜支付给樊学瑜家庭生活费用。建议对集安市庆胜猪肉摊床给予行政处罚。集安市庆胜猪肉摊床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的行为中,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7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缴国库集公(治)扣字[2024]25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场检查猪肉摊床,当事人樊庆胜不在现场,其儿子樊学瑜陪同检查,樊学瑜现场出示2024年12月15日动物产品合格证。当事人樊庆胜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罪认罚,其供述:2023年09月01日经人介绍与唐诗博共同到集安市大路镇高地村的康大军家收猪,当天下午康大军家中共有三头猪:两头正常的活猪和一头已经屠宰好的白条的死猪,死猪已分成两半只有猪肉,无头、蹄、内脏等部位,当事人并未询问死猪死亡原因,后与卖家商量价格后,以每头1000元价格购买3头猪,共计3000元,当事人确认购买的死猪没有检疫检验、死亡原因不明。唐诗博当场微信扫码支付,购买后由樊庆胜用自家车吉EQC037将3头猪拉回麻线,唐诗博将半头死猪装上他自己的电三驴拉走,剩余两头活猪和半头死猪由樊庆胜拉走将两头活猪送到屠宰厂,半头死猪送到他租用的库房冰箱里。第二天2023年9月2日早樊庆胜让他儿子樊学瑜将放在冰箱里的半头死猪拉到集安市太阳城农贸市场庆胜猪肉摊床进行销售。樊学瑜当天将半头死猪(约70斤)销售给修高速的人,销售价格700元,现金支付。樊庆胜将送到屠宰厂的那两活猪经过检疫检验拉回来一头放到太阳城农贸市场的猪肉摊床销售。另一头活猪由唐诗博拉走。樊庆胜与唐诗博约定购买的三头猪,两头活猪一头分成两半的死猪,一家一半,一家一头活猪一半死猪,买猪的三千元钱一家一千五百元钱。2023年9月2日唐诗博到集安市太阳城农贸市场由樊学瑜现金付给唐诗博一千五百元买猪钱。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未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无消费者信息,已售出的猪肉无法追回,无消费者不良反馈记录。樊庆胜与樊学瑜为父子关系,共同生活,樊庆胜负责收猪,樊学瑜负责在市场销售,卖猪肉的钱归樊庆胜。集安市庆胜猪肉摊床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的行为中,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7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缴国库集公(治)扣字[2024]255号。
案件性质:集安市庆胜猪肉摊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死因不明的猪肉之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229、《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决定对集安市庆胜猪肉摊床减轻行政处罚:处3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