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易洪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洪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4MA6GM1K02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大田乡大田村兴田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罚[2024]13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是从2016年开始经营的。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检查时经营者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图片、进货票据。2024年6月19日被我局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安顺市西秀区顺鸿干菜经营部进货的,货值金额414元(3元/包×16包+3元/包×17包+2.5元/包×17包+2.5元/包×29包+2.5元/包×8包+2.5元/包×8包+15元/包×3包+7元/包×9包+8元/包×7包+3元/包×22包=414元)。截止检查时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能销售出去,因此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现场真实存在的情况。 2.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4-96号),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物真实存在的事实。 3.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有可能丢失的证据进行现场采集,现场拍摄的图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预包装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取得经营的合法资格。 5.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对当事人制作的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经过。 6.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7.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暂未有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 8.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村委会出具证明1张,证明当事人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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