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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韩老头面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C5W7KM4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辽南街家得乐超市租赁区2号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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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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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89号
经查,双辽市韩老头面食店于2025年2月18日从双辽市永盛食品添加剂商店购进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1瓶,购进价格为40.00元。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的照片打印件、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购进小票、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当事人自2024年2月22日开始在“小米饼(黄)”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至我局查获之日无剩余。其中分别于2025年2月22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2日、3月5日、3月8日每日加工制作了黄色的小米饼各6袋,3月10日加工制作了黄色的小米饼5袋,合计加工制作数量为41袋。 销售数量分别为5袋、6袋、6袋、6袋、5袋、5袋、5袋,合计销售数量38袋,未售出的3袋小米饼已被负责人拿回家自行食用,至现场检查之日无剩余。其中除3月5日加工制作的6袋小米饼的销售价格为4.00元/袋(打特价)外,其余日期的销售价格均为5.00元/袋。涉案“小米饼”的货值金额合计199.00元,违法所得合计184.00元。
2025年3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于2025年2月22日从家得乐超市购买了“小米饼”,涉嫌不合格。提供了购物小票、自行送检样品的检测报告等。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双辽市辽南街家得乐超市租赁区2号场地的双辽市韩老头面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其持有《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有效期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柜台上发现“小米饼”5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5袋小米饼全部进行抽样检验,双辽市韩老头面食店负责人及举报人对抽检样品均予以确认,并在抽样单及封条上签字。 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250010-1),双辽市韩老头面食店经营的“小米饼”(抽样日期:2025年3月10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柠檬黄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柠檬黄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83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00元;2.处罚款4400.00元;罚没款合计4584.00元(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440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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