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温弥百货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荣奇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3MAEDDYK21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JQGD00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200号
经查证,牟定县温弥百货店在京东商城(京东多媒体网)店铺“温弥优选店”销售金蝉棉麻遮光窗帘卧室高级感女生全遮光2024新款免打孔安装粉色挂- - - -【限时6折】颜色越深越遮光- - -【成品当天发货】【定制联系客服】,商品标题宣传“限时”未表明具体时间,诱导消费者。
当事人在互联网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在互联网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如下: 1、暂停广告发布业务6个月。
-元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