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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河伟小食杂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候河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C0E2DE8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前案路77号门卫室旁(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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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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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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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烟处[2024]第029号
2024年01月12日 09时08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后,依法对位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路75号门卫室旁当事人候河伟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储藏室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芙蓉王(硬)5条、云烟(硬云龙)15条、七匹狼(红)22条、利群(阳光)6条、黄鹤楼(软蓝)8条、利群(长嘴)13条、利群(软长嘴)12条、玉溪(软)2条、七匹狼(豪迈)1条、泰山(望岳)1条、牡丹(软)1条、钻石(荷花)1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条、红双喜(硬8mg)1条、利群(软红长嘴)22条,合计15个品种111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候河伟系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路75号门卫室旁从事个体经营,持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111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牡丹(软)1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现查明,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于2024年1月8日晚从手机微信“超市联盟群”中认识的一名男子处购进真品卷烟共计14个品种110条,进货总额23046.00元;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1个品种1条,上述卷烟购入后准备用于店内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卷烟尚未销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情况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路75号门卫室旁查获共计15个品种111条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 二、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候河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当事人候河伟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路75号门卫室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三、我局对当事人候河伟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于2024年1月8日晚从手机微信“超市联盟群”中认识的一名男子处购进真品卷烟共计14个品种110条,进货总额23046.00元;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1个品种1条,上述卷烟购入后准备用于店内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卷烟尚未销售。 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查获的卷烟中牡丹(软)1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均为真品卷烟。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4]第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卷烟进货总额为23046.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较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考虑其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3046.00元8%的罚款,计1843.68元上缴国库; 2、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条假冒卷烟(非法生产)依法予以公开销毁。 查获的110条真品卷烟中108.6条返还当事人,其余1.4条因质检留样作损耗处理,损耗卷烟按照其进货单价折合人民币285.80元补偿给当事人。
1843.68元
义乌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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