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锦衣轩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ALW3QQ5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1-1-22、2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4]2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经营者刘亚群长期不在店内,主要通过销售平台了解其店铺日常经营及库存情况,店内由其店长王家维负责。在经营过程中,从深圳七缕红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条微喇裤(品名:微喇裤;款号:24B0997;颜色:蓝色;尺码:29,26-30;产品等级:合格品;安全类别:B类),参考价/单价均为219元/条,截止2024年9月4日以169元/条的价格售出1条。因当事人从厂家直接发货,未明确进货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09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凤冈县锦衣轩服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凤冈县锦衣轩服装店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NO:24J008186)、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王家维身份证复印件、王家维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缘由、数量及货值金额等有关事实。
上述证据证明事项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罚款0.109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95.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