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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颐兴堂大药房锦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关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175W1T3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锦江路交汇锦江花园二区13-16号楼108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40号
现已查明: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四局抽检,批号为Y012292的药品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的盐酸二甲双胍(C4H11N5·HCl)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5.0%-105.0%,经检验实际含量为43.2%,不符合规定;液相色谱中主峰保留时间与磷酸西格列汀对照品不一致,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证照齐全,法定代表人黄关河,主营药品零售。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从重庆复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Y012292的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2盒,进价233.93元/盒,涉案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4077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SDMerckSharp&DohmeAG(Switzerland),药品生产企业:PatheonPuertoRico,Inc.(Manati)(UnitedStates)(分包装)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将1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售价为265.00元/盒,收取消费者265.00元,另一盒药品于2025年3月17日销售给另一位消费者,售价为136.00元/盒,收取消费者136.00元,经计算,该药品货值金额401.00元,违法所得401.00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未能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1.00元。
401.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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