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巨丰烟酒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3MAC3HUNC0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王府井百货北馆一层1A0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烟处﹝2024﹞第073号
2024年7月1日10时20分,我局稽查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王府井百货北馆一层1A02-3巨丰烟酒零售店,向当事人王平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下面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红韵)2条、延安(1935)2条、延安(千年帝都)3条等共计15个品种27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碑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碑烟存通字[2024]第0211、0212号)送达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王平是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持证经营户,烟草证号是610103132168。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从周边的一些烟酒店高价收购的,当事人收购该批卷烟的用途是在自己的商店(巨丰烟酒零售店)内销售。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2024年上半年陕西省烟草价格目录(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118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王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王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1810.00元)处以10%的罚款,计人民币1181元整的罚款。
1181.00元
碑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31
2
碑市监处罚〔2023〕0151号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15000.00元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