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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谷仓老陈醋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L2R22XC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陵修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食通处罚[2023]143号
经查:1、2023年6月30日抽检人员在该醋厂抽检时所用的6度陵谷香老陈醋(纯粮酿造,商标:陵谷香,规格:800ml/瓶)是醋厂在三年前生产的醋(存放于塑料大桶里,如有人购买时,再随时灌装并贴标,标注日期),现场进行灌装并贴标,标签标示内容为:产品名称:陵谷香老陈醋(纯粮酿造),总酸:≥6g/100ml,规格800ml/壶,执行标准:GB/T18187(固态发酵);2、当时共灌装了24瓶,(抽检用了8瓶),还剩16瓶(其中有15瓶送了人,还有1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3、该批次醋酸不合格的老陈醋成本价为4.6元/瓶,销售价为6.8元/瓶,其货值金额为:24瓶×6.8元/瓶=163.2元,违法所得为:(8瓶×6.8元/瓶)-(8瓶×4.6元/瓶)=17.6元。4、以上老陈醋所用标签是当事人在网上联系做标签的商家定做的,不能提供相关交易记录;5、该厂生产的醋每年都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厂里也会对生产的醋做醋酸检测(酸度表是自己买的,可能所测酸度不佷准确),2023年6月30日抽检所用的醋没有进行醋酸检验;6、截止案发,涉案产品还剩1瓶没有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对其依法进行了查扣,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醋。 2023年8月7日,我局收到陵川县谷仓老陈醋厂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2023年8月8日我局给该醋厂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302),2023年8月16日我局给该醋厂分别下达了《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检测委托书》(陵市监检鉴委)〔2023〕2号和《检测期间告知书》(陵市监检鉴期〔2023〕2号);2023年8月18日我局收到由复检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2023年9月7日我局收到由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Y20230215875),报告显示生产日期(灌装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的6度陵谷香老陈醋(纯粮酿造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2023年9月11日我局给陵川县谷仓老陈醋厂送达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No SY2023021587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和抽检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时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2份、《陵川县市场监督局送达回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醋厂生产场所现场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3年10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醋厂生产并销售涉案老陈醋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8月7日陵川县谷仓老陈醋厂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2023年8月8日我局向该醋厂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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