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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鸿沃石油有限公司淘沙镇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E1XQCN9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淘沙镇丰抚路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明,该批次0#车用柴油国(VI)检验项目1、闪点(闭口)/(℃);技术要求不低于60,检验结果<40;2、运动黏度(20℃)/(m㎡/s)技术要求3.0-8.0,检验结果1.930;3、十六烷指数技术要求不小于46,检验结果42.4;以上三项均被判为不合格商品。该批次0#车用柴油(国VI)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Y2026012901。 该批次0#车用柴油(国VI)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从山东炼油厂购进,购进了6100升。截至调查询问前,当事人已将6100升0#车用柴油(国VI)全部销售完,且无法追回。该0#车用柴油(国VI)的购进单价为5.1元/升,销售价5.3元/升,货值金额为32330元,违法所得为12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第二条裁量基准第(二)项第2目:“(二)生产者、销售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倍一点二五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国(VI)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437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5000元。
4378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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