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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区蟠桃儿食品折扣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美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7MA7BTQ5Y9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春华园小区2号楼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罚[2023]56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杰姆斯大星精酿小麦白啤其使用的“大星”字样商标,与达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号第44397766号)完全一致,使用的标志与达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号第58759166号)构成要素的显著特征一致。2023年11月27日,我局委托(齐碾市监委字〔2023〕F001)黛茹星(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此啤酒产品非西班牙达姆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其中包含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大星”及西班牙达姆公司产品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当事人声称于齐齐哈市街边超市共购进2箱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为45元/箱,净含量/规格为1L×6罐,店内拆箱出售标价为10元/罐,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120元,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2、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资质。 4、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2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涉案产品照片2张,证明涉案产品侵权情况。 7、黛茹星(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书、公司委托书、委托人身份复印件、鉴定书、侵权说明书、授权证明各1份,证明投诉人持有商标情况及商标侵权事实。 9、商标注册证2张,证明商标注册情况。 10、《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对执法全过程记录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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