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星如海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雅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7MAAJMJWF0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册亨县纳福街道纳福商业街C-1区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市监处[2023]17号
经查,当事人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销售的“紫菜”(包装封面含“海佳兴野生紫菜、台湾海峡”标识,生产厂家:苍南县灵悉镇紫晶紫菜加工厂;地址: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岩联村玉溪路50-60号;净含量:80克<含调料包>)属于冒用苍南县灵悉镇紫晶紫菜加工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进货,进货地址是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州兴义市木贾物流城C区3栋117号梁昌艳处,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进货票据单号是NO.XS202304060037;票据名称是李小波干菜调味品批发部销售单;进货数量是30个;规格型号是1*60;单价是4.5元/个;总购进金额是135元。当事人进行了销售台账登记并制作销售单,销售单号是000223010100002,“海佳兴野生紫菜”货号是0003907;条码是6970841676684;销售价是6.9元/个。上述当事人销售的“海佳兴野生紫菜”在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之前就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是207元。
当事人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销售的紫菜(包装封面含“海佳兴野生紫菜、台湾海峡”标识)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函及“海佳兴野生紫菜”产品图片、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销售单一份共三件投诉举报证据资料、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处理笺一份,该证据证明消费者投诉举报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该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店面内的销售店内找到含销售“海佳兴野生紫菜”记录的销售单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谢雅慧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在当事人销售电脑中提取的销售单照片(销售单与投诉举报者提供的销售单内容一致),该证据证实当事人销售过涉案“海佳兴野生紫菜”且销售价格为6.9元/个的事实。
证据(四):册亨县如海生活超市经营者谢雅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姓名是谢雅慧、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登记住址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城头村123号,签发机关是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有效期为2016年2月22日至2036年2月22日。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李小波干菜调味品批发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海佳兴野生紫菜”数量30个的事实。
证据(七):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函》一份、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一份和苍南县灵
罚款0.010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3.5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