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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桂芳饰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继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CEY9X01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8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98号
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4〕15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抽检批次的S925红宝石吊坠和S925祖母绿吊坠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或记录、销售票据或记录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鉴定证书及购进单据材料。经调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抽检批次的S925红宝石吊坠和S925祖母绿吊坠均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广州市荔湾区亿尊珠宝店购进。S925红宝石吊坠和S925祖母绿吊坠各购进1件,购进价均为350元/件,销售价均为2569.9元/件,未销售。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批次的S925红宝石吊坠和S925祖母绿吊坠的货值金额为5139.8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S925红宝石吊坠和S925祖母绿吊坠各1件; 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0279.6元。
10279.6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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